清環連州罰﹝2024﹞3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連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耀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82568242037F
地址:連州市城南清遠民族工業園內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對你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2024年4月22日連州市環境監測站對你公司廢水總排放口進行采樣并出具的《監測報告》(編號:連州環監(水)Z字(2024)第006號)顯示:你公司生產廢水排放口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為335mg/L,氨氮濃度為60.9mg/L,超出園區污水處理廠納管標準(化學需氧量≤300mg/L,氨氮超標≤35mg/L)。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連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斌公司”)營業執照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徐福清身份證復印件;《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照片;海斌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監測報告》(編號:連州環監(水)Z字(2024)第006號);清遠民族工業園管理委員會提供的《關于協助提供連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廢水排放情況的復函》;《責令改正決定書》(清環連州違改字〔2024〕5號)及送達回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span>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清環連州罰告﹝2024﹞3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2024年6月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申訴書》,主要提出:1.根據廣東省污染排放標準DB44/26-2001三級標準執行的情況下你公司廢水未超標排放;2.你公司為連州市在提供就業、納稅方面做了很大貢獻,行政處罰將對公司信譽、運營方面造成影響,希望我局從輕處罰。經我局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研究決定:你公司提供的2019年3月15日清遠民族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清遠民族工業園管理委員會于2024年5月8日給我局的復函,均明確你公司排入清遠民族工業園污水管網的廢水執行園區污水處理廠納管標準(化學需氧量≤300mg/L,氨氮超標≤35mg/L),并無相關依據證明你公司執行應執行廣東省污染排放標準DB44/26-2001三級標準,且你公司提出的其他理由不屬于減輕行政處罰的理由。綜上所述,對你公司的陳訴申辯不予采納。
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結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文件,你公司超過水污染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裁量檔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拾柒萬元整(¥17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