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連州大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杏朝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82MA511W0696
地址:連州市龍坪鎮東村東村路4號(原東村小學)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對你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一、2024年6月1日你公司東村大夫坪養殖場北側北區雨水排放口處存在豬毛、豬糞等養殖廢棄物,養殖廢棄物通過場內雨水管網排放至外環境。二、根據連州市環境監測站于2024年6月7日對你公司東村大夫坪養殖場氧化塘采樣檢測后出具的《監測報告》(連州環監(水)Z字(2024)第145號)顯示:氧化塘中廢水監測因子ph值為10.5,超出《連州大家食品有限公司東村大夫坪生態高效零排放標準化養殖小區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要求的pH限值5.5-8.5的標準。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連州大家食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連州大家食品有限公司環保主管陳中輝身份證復印件、工作證明及授權委托書、《連州大家食品有限公司東村大夫坪生態高效零排放標準化養殖小區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監測報告》(連州環監(水)Z字(2024)第145號)、《調查詢問筆錄》、《責令改正決定書》(清環連州違改字〔2024〕10、11號)及送達回執。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清環連州罰告﹝2024﹞9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2024年7月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申辯意見書》,主要提出:1.發現問題后你公司立即開展整改對雨水排放口處的豬毛及豬糞等養殖廢棄物進行清理,并在后續召開內部環保會議,處理了相關責任人并明確日后場內檢修規程,為避免日后再因臨時大雨沖刷導致檢修水或雨水直排入場外河溝,已在多個雨水排放口處修建了沉淀池用于沉淀雨水,整改完成時間早于責令改正決定書要求的時間。2.你公司已第一時間聯同龍坪鎮政府及駐村干部做好村民安撫工作,將本次意外事件影響降到最低。3.關于氧化塘水質PH超標的問題:你公司從4月份至6月7日檢測期間氧化塘廢水均暫存于氧化塘內,未用于噴淋排放。希望我局對你公司6月1日的違法行為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6月7日氧化塘水質超標的違法行為免于處罰。經我局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研究決定:1.案件調查過程中你公司積極配合并及時完成整改,主動消除和減輕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2.未有確切證據表明你公司從4月份至6月7日期間氧化塘廢水對外排放。綜上所述,采納你公司的陳訴申辯意見:1.對你公司養殖廢棄物通過場內雨水管網排放至外環境的違法行為從輕處罰。2.對你公司氧化塘水質PH指標超標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結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文件,你公司養殖廢棄物通過場內雨水管網排放至外環境的違法行為屬于從輕處罰裁量檔次。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 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