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環連州罰﹝2024﹞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清遠市晨暉化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同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825829388827
地址:連州市連州鎮城南清遠民族工業園順連路南側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對你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一、你公司排污許可證中廢氣自行監測要求:鍋爐排放口DA001廢氣的手工監測頻次為1次/月;有組織廢氣排放口DA002揮發性有機物、顆粒物的手工監測頻次為1次/月,你公司2022年4月至2023年7月,2023年8月、10月、12月以及2024年1月、3月、4月均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要求,對廢氣排放口開展自行監測。二、你公司排污許可證要求廢水(雨水)監測頻次1次/日,你公司2022年4月至2023年7月,2023年8月、10月、12月以及2024年1月、3月、4月均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要求,對廢水(雨水)開展自行監測。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清遠市晨暉化工實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魏厚忠身份證復印件;《詢問筆錄》;清遠市晨暉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副本》(部分);《責令改正決定書》(清環連州違改字〔2024〕8號)及送達回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以《行政處罰告知書》(清環連州罰告﹝2024﹞7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結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文件,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裁量檔次。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玖萬元(¥9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7月16日